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課程資訊
上課時數
35小時
上課資格
年滿16歲
回訓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測驗方式
訓練期滿後,本會發與「期滿證明」,學員需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授課科目
- 壓力容器相關法規【2.0 小時】
- 壓力容器種類及構造【3.0 小時】
- 壓力容器附屬裝置及附屬品【3.0 小時】
- 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及其使用【2.0 小時】
- 危害物與化學反應相關知識【3.0 小時】
- 壓力容器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4.0 小時】
- 壓力容器事故預防與處置【3.0 小時】
- 壓力容器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3.0 小時】
- 壓力容器安全運轉實習【12.0 小時】
- 測驗【1.0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