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第32條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分為甲、乙、丙種)
    • 職業安全管理師(須經國家考試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
    • 職業衛生管理師(須經國家考試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須經國家考試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需高中職以上畢業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需受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已具備報考乙級技術士之資格者,始得參訓
    • 防火管理人複訓:需受過防火管理人初訓並取得結業證書,並於期限內參加複訓課程
    • 急救人員:不得有失聰、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失能及健康不良等,足以妨礙急救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
    • 駕駛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年滿16歲以上
    • 其他訓練:無特殊資格限制
    • 日間班:AM09:00~PM18:00
    • 夜間班:PM18:00~PM22:00
    • 假日班:AM09:00~PM18:00
    ※以上時間為一般正常排課時間,如與課表有所出入,則依當期課表規定上課。
    • 現金:
    • 即期支票:
    • 匯款/劃撥:
    • 刷卡:不可(本會無提供刷卡服務)
    • 參加訓練並通過結業考試後約2週即可收到證書。
      (急救、防火管理人除外)
    • 本會證書除學員親至本會領取外,其餘均採掛號寄送。
    • 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
      每3年須參加複訓課程。
    • 危險物品專業運送人員結業證書:
      證書有效期為3年,到期後即須再次上課。
    • 其他結業證書:
      無時效限制,但須依法令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
    • 本會有提供勞安衛技術士考試報名表販售,但販售對象以本會學員為主(因數量有限,建議自備)
    • 本會受理團體報名,團體報名時間可參考本會網站所示
    • 104年1月1月起學科不可保留;術科成績可保留3年。
    • 填寫報名表時同時應檢附之證件為:
      1. 相片3張
      2. 身分證影本2份
      3. 成績單正本
  • 報檢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使得報檢: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專門類科畢業者〔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2.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工業安全、工業衛生相關科目9學分以上者〔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學歷證件及學分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
    3. 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具有現場經驗1年以上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練結業者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學歷證件、工作證明書、訓練結訓證書等 影本各一份〕
    4. 普通考試及格,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結業者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及格證明書、工作證明書、訓練結訓證書等影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