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作業主管
課程資訊
上課時數
18小時
上課資格
無限制
回訓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簡介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物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有機溶劑、鉛作業、四烷基鉛、缺氧作業、特定化學、粉塵作業、高壓室內作業等主管人員皆須接受18小時專業訓練。
適用範圍
EX.鍋爐、人孔、營造工程...等缺氧作業場所管理、監督相關人員。
測驗方式
訓練期滿後,本會發與「期滿證明」,結訓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本中心將安排於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授課科目
- 缺氧危險作業及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3.0 小時】
- 缺氧症預防規則【3.0 小時】
- 缺氧危險場所危害預防及安全衛生防護具【3.0 小時】
- 缺氧危險場所之環境測定【3.0 小時】
- 缺氧事故處理及急救【3.0 小時】
-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3.0 小時】
D003缺氧作業主管近期開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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