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課程資訊
上課時數
76小時
上課資格
無限制
回訓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簡介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訓練規則第七條規定,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
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其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
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上述營造工程相關之分項工程,其與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危害作業能明
確區隔者,免列入審查範圍,由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勞動檢查。
測驗方式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授課科目
-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1.0 小時】
- 危險性工作場審查暨檢查辦法【2.0 小時】
-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3.0 小時】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3.0 小時】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2.0 小時】
- 其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3.0 小時】
- 施工安全管理系統【3.0 小時】
- 安全評估方法概論【3.0 小時】
- 施工災害分析【3.0 小時】
- 施工安全評估之程序及方法【2.0 小時】
- 施工計畫之編訂及評估後之修訂要領(含工程概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分項工程作業計畫)(含實作五小時)【10.0 小時】
- 基本事項檢討評估之實施(含實作三小時)【7.0 小時】
- 特有災害檢討評估之實施(含實作六小時)【12.0 小時】
- 審查申請案之製作要領【2.0 小時】
- 演練(依建築工程、橋樑工程等實際案例分組演練)【16.0 小時】
- 審查申請程序及作業事項【4.0 小時】
- 期末測驗【1.0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