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複訓

課程資訊

上課時數
6小時
上課資格
須具備防火管理人初訓證書
回訓說明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課程簡介
1.依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  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  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  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  ,每三年至少一次 3.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
適用範圍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  場、三溫暖。 2.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院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  )、視聽歌唱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3.國際觀光旅館。 4.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約151坪)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圖書館、博物館等場所。 5.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約91坪)以上之餐廳、咖啡廳。 6.醫院、療養院、養老院、捷運車站、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 學校、總樓地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約61坪)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7.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約151坪)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構)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眾使用之場所。 9.(1)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2)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測驗方式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授課科目
  1. 防火管理對策【2 小時】
  2. 教育訓練方法【3 小時】
  3. 測驗【1 小時】
E002防火管理人複訓近期開課簡章
確定開課
【台北】【日間】 112年5月4日
【實體課程】〔忠孝教室〕
確定開課
【桃園】【日間】 112年5月31日
【實體課程】
確定開課
【高雄】【日間】 112年6月1日
預定開課
【南科】【日間】 112年5月9日
預定開課
【台中】【日間】 112年6月8日
預定開課
【南科】【日間】 112年7月11日
預定開課
【南科】【日間】 112年9月12日
預定開課
【南科】【日間】 112年11月13日
請先報名
【台中】【日間】
請先報名
【南科】【日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