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複訓
課程資訊
上課時數
6小時
上課資格
須具備防火管理人初訓證書
回訓說明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課程簡介
1.依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
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
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
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
,每三年至少一次
3.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
適用範圍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場、三溫暖。
2.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院等)、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3.國際觀光旅館。
4.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約151坪)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圖書館、博物館等場所。
5.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約91坪)以上之餐廳、咖啡廳。
6.醫院、療養院、養老院、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與捷運共構車站。學校、總樓地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約61坪)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7.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約151坪)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8.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9.(1)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
(2)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10.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11.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護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精神復健機構。
12.高速鐵路車站。
13.觀光工廠。
1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眾使用之場所。
測驗方式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授課科目
- 防火管理對策【2.0 小時】
- 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3.0 小時】
- 測驗【1.0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