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作業主管
課程資訊
上課時數
18小時
上課資格
無限制
回訓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簡介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物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有機溶劑、鉛作業、四烷基鉛、缺氧作業、特定化學、粉塵作業、高壓室內作業等主管人員皆須接受18小時專業訓練。
適用範圍
EX.電子工廠、電池工廠、油漆...等鉛作業場所管理、監督相關人員。
測驗方式
訓練期滿後,本會發與「期滿證明」,結訓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本中心將安排於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授課科目
- 鉛作業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2.0 小時】
- 鉛中毒預防規則【3.0 小時】
- 鉛之主要用途及毒性【2.0 小時】
- 鉛之測定【2.0 小時】
- 鉛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3.0 小時】
-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3.0 小時】
- 鉛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3.0 小時】
- 期末測驗【1.0 小時】